蘭州銷售生鮮肉類使用生鮮燈怎么處罰?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辦法》施行后,對違反《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者,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拓展:“生鮮燈”是一種冷光源照明燈具,燈光的顯色指數越接近100,對物體的色彩起到加深加重的作用,使人眼看到的物體顏色較自然光下的顏色更鮮艷。“生鮮燈”通過增加特定顏色發光,改變燈具對特定顏色的顯色能力,比如紅色和綠色,讓食品的顏色看起來更加紅潤或鮮艷,從而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