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狗證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㈠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固定的居住場所且獨戶居住
㈡單位確需飼養犬只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
?有獨立的場所
?有飼養、管理犬只的專門人員
?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有健全的安全養犬制度
辦理材料
㈠個人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養犬人身份證明
?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犬只免疫證明
㈡單位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單位的場所證明
?犬只免疫證明
?安全養犬制度
辦理流程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辦理地點
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以內
公安機關收到個人養犬申請,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進一步核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至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并向養犬人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收到單位養犬申請,應當對養犬的必要性及擬養犬只的品種及數量認真審查,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辦理費用:80元左右